安阳本地搬迁 投标书代写代做 本地化高性价比标书
| 更新时间 2024-08-23 18:24:54 价格 500元 / 起 代写各类标书 按照需求定制 提高您的中标率 可加急制作 完全响应甲方要求 十多年制作经验 联系电话 17737779301 联系手机 17737779301 联系人 朱经理 立即询价 |
详细介绍
品牌
集分宝
种类
标书制作
制作周期
2-3天(依据要求可加急)
语言
中英文
是否有售后服务
有
行业
经验丰富
是否定制
是
是否签署服务协议
根据客户需求
交货方式
电子邮件或快递
资质
齐全
服务优势
一对一制作,多对一审核
标书页数
200-500页,根据客户需求
标书大小
A4大小
标书分类
采购类,工程类,采购类
集标宝标书制作公司一直专注为企业提供标书制作、标书代写、标书咨询、指导投标、电子标书上传、标书装订封包等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投标专项服务,为各大企业解决“如何做标书”、“标书怎么做能中标”、“哪能做加急标书”、“做标书都需要准备什么”等等一系列疑问,标书制作一站式服务,原创精品标书,杜绝标书雷同,标书无竞争力等现象。专业标书制作团队,24小时标书加急制作服务,标书制作标书打印胶装一站式服务。
集标宝标书制作覆盖工程、机械、化工、服务、、通讯、环保、科教、农林、艺术、旅游等数十个大行业及数百个细分行业。“分享成功经验、共筑资源平台、助力企业竞标成功”是我们不变的理念,“想您所想,解您所忧,供您所需”是我们不断的追求。
招投标阶段降低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树立和增强法律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建筑工程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应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强企。
二、投标前,做好项目审查工作
在对项目进行投标前,一定要对发包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客观、、细致地了解,主要包括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等级,资金是否运行良好,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是否完善,项目资金是否已经到位,履约信用能力是否良好等问题。
三、高度重视投标活动
仔细研究《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确定总体工程量,得出总体的支出情况。通过保证质量、综合调整、合理计价等多种方式,Zui终定好投标价。注意报价并非是中标的要素,还应关注质量等级,因为一日建筑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不但会损坏施工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同时还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上级主管人员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把关合同评审
企业中标后,应与发包方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展开磋商,尽量对工程项目的名称、地址、工程内容、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工期、安全防护措施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结算、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加以明确,真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进行表述避免使用具有歧义的字句书写投标文件。
五、合同签订后,做好履约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开工前须对施工合同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熟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依此制定有效的合同管理对策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合同要求认真组织施工,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因延误工期质量问题等带来的风险。因发包方不能履行合同,导致企业延误工期或受到合同价款以外损失的情况,应注意收集好工程照片、施工日志、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指令或通知等索赔资料,及时合理地提出索赔。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获得索赔资料,确保其法律效力如索赔资料得到监理、发包方的签认,以便双方诉讼时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六、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做好风险控制
项目应加强材料、劳务分包、印章管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方面的工作,防止内部操作不当引起法律这同时有助于控制招投标的合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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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小知识 | 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没有人代表违规吗?
评标委员会中是否必须有人代表,历来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产生争议的原因是,《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这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没有用“应当”的表述,也没有用“可以”的表述。因此,实践中有人理解成“必须由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也有人理解成“可以由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据87号令的起草者介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本意是“评标委员会可以由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但在“评标委员会”之后加上“可以”的话,会引起其他歧义,所以只能作这样一种中性表述。
另外,《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隐含的意思是,如果人不派代表参加,就不用出具授权函。
所以说,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人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评标委员会中没有人代表并不违反87号令的规定。人放弃参加后,评标委员会缺少的成员由评审专家来补充,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来补充。
当然,在强化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下,还是提倡人代表参加,一是可以对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形成制衡,相互监督;二是可以体现人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人行使项目决策权,保证结果。
那么,人可以从专家库中寻找评审专家作为人代表吗?也是可以的,如果人觉得自己对项目不是很专业,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行使人的权利,但需要事先告知评审专家,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专家的评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要由人来承担。
招投标小知识丨专家费由代理机构支付,是否合理?
专家评审费应该由谁支付?能把专家评审费视作机构代理服务费的一部分,转嫁给代理机构或者中标供应商吗?01 相关规定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三条 有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该由人支付;条文如下:第二十三条 集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目录外的项目,由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依据198号文,评标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是评审专家与人依照法律规定缔结的劳务关系,如果让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显然扭曲了这种劳务关系。财政部国库司 对此也有明确的答复:专家评审费应该由人支付!
02专家分析198号文旨在减轻代理机构的负担,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不尽人意;不少人认为代理机构作为接受委托的一方,为人服务,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专家评审费也是合理的,实践中,把专家评审费归为机构代理服务费的一部分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代理服务费往往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如果将专家评审费转嫁为代理费的一部分,先由代理机构向专家垫付,Zui后还是变成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Zui终会转嫁到供应商头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定代表人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犯罪记录查询函等;
⑤投标联合体
投标书制作五招必杀技
一、“投标须知”莫弄错
“投标须知”是招标人提醒投标者在投标书中务必,正确回答的具体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可以说是投标书的“五脏”。比如,某投标者将“近三年”,理解为“近年”。将“成功交易业务记录”理解为“内部机构成功开发记录”,以致于使形成的投标书违背了“招标须知”,成为废纸一张。
二、“实质要求”莫遗漏
《法》《招标投标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者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遗漏,未作出响应,都将成为无效标如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者须具备5个方面的条件。若投标者E遗漏了对“招标货物有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具有该货物的经营许可证”这一要求作出的响应;投标者F在投标书中遗漏了对“投标人必须取得对所投设备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这一要求作出的响应,则投标者E和投标者F,都将因“遗漏”而被淘汰。
三、“重要部分”莫忽视
“标函”、“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等都是投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体现投标者是否具有竟争实力的具体表现。倘若,投标者对这些“重要部分”不重视,不进行认真、详尽、完表述,就会使投标者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等方面失分,以至于Zui后落榜。例如,投标者不重视写好“标函”,则就会在“标函”中不能反映本公司的“身价”,不能充分表述本公司的业绩,甚至将获得的重要奖项(省优、市优、鲁班奖等),承建的大型重要项目等在“标函中没有详细说明,从而不能完全表达本公司对此招标项目的重视程度和诚意。再如,一些投标者对“技术措施”不重视,忽视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本项目精良设备名称的详细介绍,以致于在这些方面得分不高而出局。
四、“细小项目”莫大意
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很细小,也很容易做,但稍一粗心大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
这些细小项目主要是:
①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
②)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
③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
④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的;⑤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
⑥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如设计图纸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漏项等;
⑦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
⑧投标书装订不整齐,或投标书上没有目录,没有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的等。
五、“联合制作”莫轻视
在实际招标中,有时会发生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这样,投标书就需要几家供应商一起合作。那参加联合制作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轻视,如果大家都持不重视态度,就会发生你依他、他依你,大家都不认真,都不负责,以致于形成无效标的情形。例如,在一次大型工程招标中,有9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由于大家都不重视投标书制作,制作前也没有哪一方询问其他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的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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