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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本地家具采购项目 标书代写代做制作 十多年制作经营

更新时间
2024-07-17 17:00:29
价格
500元 /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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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需求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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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响应甲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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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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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品牌
集分宝
种类
标书制作
制作周期
2-3天(依据要求可加急)
语言
中英文
是否有售后服务
行业
经验丰富
是否定制
是否签署服务协议
根据客户需求
交货方式
电子邮件或快递
资质
齐全
服务优势
一对一制作,多对一审核
标书页数
200-500页,根据客户需求
标书大小
A4大小
标书分类
采购类,工程类,采购类

集标宝标书制作公司一直专注为企业提供标书制作、标书代写、标书咨询、指导投标、电子标书上传、标书装订封包等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投标专项服务,为各大企业解决“如何做标书”、“标书怎么做能中标”、“哪能做加急标书”、“做标书都需要准备什么”等等一系列疑问,标书制作一站式服务,原创精品标书,杜绝标书雷同,标书无竞争力等现象。专业标书制作团队,24小时标书加急制作服务,标书制作标书打印胶装一站式服务。

集标宝标书制作覆盖工程、机械、化工、服务、、通讯、环保、科教、农林、艺术、旅游等数十个大行业及数百个细分行业。“分享成功经验、共筑资源平台、助力企业竞标成功”是我们不变的理念,“想您所想,解您所忧,供您所需”是我们不断的追求。


标书中的几个常见的废标的情况
一、常见的错误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的报名时间与递交时间混淆。
2.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超过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的递交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
4.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担保函未在开标前送达,且复印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装入投标文件内。
5.投标文件装错信封,包装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封。
6.招标人有时会要求投标人(申请人)将一些重要证明文件装入标书中,而投标人并未装入。(如: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的复印件等)
二、投标书附录容易出现的问题
1.投标文件中投标书附录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名、盖章。
2.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名称写错、或颠倒。
3.投标文件中所投标段号写错或未填。
4.投标书的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或大写错误。
5.投标文件的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不一致。
6.投标文件的工期编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7.投标担保金额小于招标文件投标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9.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0.投标书附录中其他数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如:履约保证金比例、质量保修期限、保留金比例、计量支付比例和时限等。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容易出现的问题
1.投标文件授权书格式或内容与招标文件不符合。
2.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
3.授权人或被授权人未签字,
4.授权书的签署时间在其公证书出具时间之后。
5.投标文件中缺少招标文件给定的表格格式并且有编号的表格缺少。
6.投标文件附表格式与招标文件相比有实质性改变。
7.投标文件附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或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文件问题
1.投标文件(资审)中所放置的投标人、分包人达不到要求。
2.投标人所列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文件(资审申请文件)中所放置的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经验达不到招标文件(资审文件)要求,尤其是备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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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承诺,承诺绝不废标,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大纲要求,废标全额退款。


如何防止标书被废
一、投标文件的格式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签署要求、密封要求、装订要求等
1、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通常,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等组成,不同的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大同小异。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顺序和标准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切忌“想当然”,避免漏项、错项、“画蛇添足”等现象。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内容应当章节清晰,一目了然,以便于评审委员会审阅,在无形中提高“印象分”;有的招标文件在投标人必须提报的资料外,还允许提报投标人认为应当提报的其他内容,该部分不是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点,如招标文件没有特殊要求,一般应附在Zui后,在幅上也不宜“喧宾夺主”,以免造成“滥竽充数”之嫌。同时竞投多个标段的,还要注意每个标段分别提报标书,还是汇总后提报一套标书等。
2、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首先,所有“签字盖章处”尤其是《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都应按要求盖章签字;其次,应注意招标文件是否允许用“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公章代替“投标单位公章”,是否允许用盖章代替签字,是否要求“页签”等等。
3、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标、技术标同册装订,有的要求分别装订;有的招标文件禁止投标文件用可拆装工具装订;等等。
4、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通常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但在正本和副本的密封上要求不尽相同,有的招标文件要求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后再密封为一包,有的则要求正本、副本一起密封,还有的要求投标函单独密封等。有的招标文“密封”章,有的招标加盖“投标单位公件要求外包密封处加盖章”,等等。
二、投标文件的商务标编制
1、慎用低价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法暂行规定》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败的报价竞标。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采用低价竞标策略应十分谨慎,不要为得高分而盲目压价。如确因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要在投标文件中有合理的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充分做好应对评审委员会质询澄清的准备,否则有可能被废标处理。
严格对照招标清单报价。
投标人应严格对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内容清单进行报价,不要有侥幸心理,要“小聪明”。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修改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是被严格禁止的,但个别投标人故意修改或减少清单数量妄图以此提高单价,此类“”行为很容易被评审委员会识破,无疑将被“废标”处理。还有的投标人故意制造“数量X单价>合价”、“分项合计>总计”之类算术错误以提高分项报价,企图既得高分,又提高报价,但结果往往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因为《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法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单价报价与合价报价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分项报价与总价报价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为准;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而且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以上原则进行澄清,投标人澄清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拒绝澄清的,可以否决其投标。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技术标编制要遵循“可行、经济、先进”的原则,并和商务标有机衔接。投标人首先要认真研究招标标的,对招标文件描述不清或隐含的条款,要积极向招标人咨询。对工程施工和大型设备安装,应当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对水、电、路等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出准确预测。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并积极参加答疑会,切忌主观武断和“想当然”
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标内容逐项对应,做到“应有尽有”,防止漏项。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图纸、检测报告、会计报表、业绩信誉等,要注意其性、有效性。
有的招标文件为了提高技术标评审的公正性,要求技术标为“暗标”,即提供统一技术标格式,不在技术标中体现投标人名称。此时,投标人更应注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文档编辑、装订。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有的投标人习惯抱着投标文件去参加开标会,认为提前出发半小时,不会耽误投标文件提交。笔者建议投标文件的提交应当“宜早不宜迟”。一方面,可以避免开标临近手忙脚乱,一旦出现交通堵塞或其他异常情况造成投标人无法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将会给投标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提交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即使招标人代表因故未能参加开标,也不影响投标的有效性。
五、参加开标会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做出明确的要求,有的招标人为遏制、转包等现象,会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甚至项目经理参加开标,投标人作为招标的响应方,有义务按照招标人要求参加开标会服从开标的工作安排。包括参加人员、开标时应携带的有关证明资料,如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证书,配合工作人员验证有关业绩信誉等。虽然不按规定参加开标会一般不会被拒绝投标,但陷入被动是显而易见的。



招投标小知识 | ​必须依法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法律法规的限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活动,而在范围外的项目是如何进行活动的呢?如果其他的活动没有组织办法的话依旧采用自愿招标活动,这两者会有什么区别吗?
两种项目的界定
0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组织或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需的设备、材料;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第三及第五条对具体的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发布生效的发改法规规定{2018}843号,明确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
为此,我们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一个解读,以利于更好的理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1、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无权制订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删除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2、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3、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4、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从原先的12大类压缩至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 5 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也做了较大缩减,大幅度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只看单项不看总额!
02


依法必须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原则就有例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存在即使必须招标又可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条件。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采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工程 、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做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03
自愿招标的项目
除上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依法无须招标的项目(属于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除外)。但是,招标投标活动因其“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能有效降低招标人的成本等优势,依法无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方,属于招标方的权利,也属于招标人的自由。但是,一旦选择采用招标的方式,就需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章,但仅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法律限制除外。
两种项目在招标程序上的不同规定总结
《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程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经过整理,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在招标程序上的不同规定总结如下:
一、在能否划分标段上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当然,如果划分标段后仍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则是可以的。
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也可以把一个项目划分成几个项目、标段等进行招标或不招标。
但是应该注意,无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都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在能否进行地域或行业限制上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人的地区或行业作出限制,也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
三、自行招标是否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审批核准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五、在是否使用标准招标文件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使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也可自行制定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六、在地区或行业的业绩能否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限定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八、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选择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在招标人自行选择的媒介发布。
九、在能否收取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相对而言,媒介发布自愿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可以收取费用。
十、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都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十一、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修改的后果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上述情况下,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可以继续招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十二、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到递交截止的时间上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Zui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不受以上时间限制,但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
十三、投标保证金的转出帐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不对投标保证金的转出账户做限制。
十四、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此情况下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不再招标。
十五、暂估价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可以不招标。
十六、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可由招标人自行负责;自愿招标项目评标应组建评标委员会,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来源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十七、评标结果的公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不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八、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的任意一名为中标人。
十九、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十、《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 12号令)的适用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12号令)只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十一、法律责任承担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均有11次单独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予以特别规定,主要是不招标、规避招标、透露信息、暂停投标、与投标人实质谈判、评标委员会收受好处、中标人不签订合同、违法发布招标等公告、骗取中标等进行规定。对于自愿招标项目的,则不适用。
关于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界定我们在招投标法中就可以查阅到,不再细说,文中重点在于在能否划分标段、能否加以低于限制条件、自行招标是否需要备案、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审批核准上等方面都有着很多的区别之处,我们进行不同类型的招投标活动时要多加注意,避免混淆出现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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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工程项目必须招标?那些项目不必招标?
一、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1、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推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顶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市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可以不招投标的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同时也存在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1、可以不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条 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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