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本地五金采购项目标书代写代做制作公司-质量保证
| 更新时间 2024-04-16 15:04:59 价格 500元 / 起 标书代写 绝不废标 投标文件制作 一对一服务 工程预算 质量保证 联系电话 17737779301 联系手机 17737779301 联系人 朱经理 立即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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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小知识 | 中标人放弃中标后,招标机构还需要对之前的招标公告进行更正或废标吗?
问题描述:
中标人放弃中标后,招标机构还需要对之前的招标公告进行更正或废标吗?
小招解析:需要予以说明。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Zui后还应说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公示后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招投标小知识:做投标文件前先弄清这几点
01“日”是指工作日还是日历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投标工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段,均描述为“不得少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发改委30号令”)第十五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27号,以下简称“发改委27号令”)第十四条均有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Zui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由于《条例》并没有对于文件中所称“日”进行明确的定义,是为“工作日”还是“日历日”。但是“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仍为具有效力的文件,所以在处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问题上,小编建议遵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这样均符合新旧规定。以免在项目后期实施执行过程中,因为此类问题被相关利益方以不同的法规要求作为程序瑕疵点进行攻击。
02
资格预审由谁审查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而“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均未做出这样的要求,“发改委27号令”第十九条有这样的描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改委30号令”也在第十八条有类似的规定。也即按照“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来进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这也是《条例》中新的规定。这就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方案策划时就必须考虑到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相对资格预审而言,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现在仍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03
递补中标候选人的新情景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和“发改委27号令”第四十八条、“发改委30号令”第五十八条类似条款对比,增加了“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情况,这是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过评标结束,公示期间受到相关方的投诉,查实证明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但是按照原来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可以以此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情形,处理相关问题缺乏法规支撑。《条例》对这种情形的补充列出便于处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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