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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本地家具采购项目 投标书代写代做 十多年制作经营
发布时间: 2024-08-10 11:16 更新时间: 2024-08-1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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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主要提供标书咨询策划、框架设计、方案设计、整理排版、打印装订、包装封装等服务。集标宝标书制作公司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招投标解决方案,包括投标书代写、投标文件代做等,旨在帮助企业重塑竞争力,推动项目、产品推广和文化传播。
关键承诺,承诺绝不废标,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大纲要求,废标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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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所在地办公场所证明是否合法?
某招标项目评分标准规定,投标人在当地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固定办公场所、服务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此规定是否违法?
答:《关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清理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市场的障碍……”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在当地具有经营场所、办公场所作为评审因素,是对外地企业的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应当予以纠正。


报名资料中的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某施工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班子中,施工安全员与报名时提供的不是同一人。请问这份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答:该文件应当被认定为有效。首先,报名环节是一个非法定程序。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没有投标报名这一环节。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9] 41号)也明确规定“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实践中很多地方设置了投标报名环节,这一做法严格来说是违法的。
其次,即使设置了报名程序,在报名环节就要求投标单位提供项目班子成员名单也是不妥当的。项目班子如何配备,应由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以后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
综上,以“投标文件中所报施工安全员与报名时所提供的不是同一人”为由否决该投标文件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投标文件目录页没有小签,是否应否决其投标?
某机电产品招标项目,投标人甲因为投标文件没有逐页小签被评委会否决投标,原因是投标文件内目录页上没有小签。投标人甲认为,目录不是招标文件给出的固定格式,是为了方便评委审阅才加进去的,可以不小签。评标委员会认为,只要在投标文件内都应视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目录页没有小签就应否决投标。请问如何界定?

答:《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 》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应当逐页小签。”因此,当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签署有具体要求,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符合该要求时该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是正当的。


工程招投标常见的五大知识点
一、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介绍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条件供投标人知悉招投标规则和编制投标文件的材料。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后,可能出现有兴趣并且准备投标的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竞争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检查其密封和签章是否完好,无误后出具签收手续并妥善保存。签收凭证应当记载签收的时间、地点、具体签收人,签收的包数和密封状况等,文件送达人也应当签字。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联合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四、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标准与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保密和独立的原则下工作。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方法包括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五、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投标价法评标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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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小知识丨专家费由代理机构支付,是否合理?
专家评审费应该由谁支付?能把专家评审费视作机构代理服务费的一部分,转嫁给代理机构或者中标供应商吗?01 相关规定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三条 有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该由人支付;条文如下:第二十三条 集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目录外的项目,由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依据198号文,评标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是评审专家与人依照法律规定缔结的劳务关系,如果让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显然扭曲了这种劳务关系。财政部国库司 对此也有明确的答复:专家评审费应该由人支付!
02专家分析198号文旨在减轻代理机构的负担,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不尽人意;不少人认为代理机构作为接受委托的一方,为人服务,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专家评审费也是合理的,实践中,把专家评审费归为机构代理服务费的一部分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代理服务费往往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如果将专家评审费转嫁为代理费的一部分,先由代理机构向专家垫付,Zui后还是变成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Zui终会转嫁到供应商头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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