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本地搬迁 标书代写代做制作 满意付款、靠谱省心
品牌
集分宝
种类
标书制作
制作周期
2-3天(依据要求可加急)
语言
中英文
是否有售后服务
有
行业
经验丰富
是否定制
是
是否签署服务协议
根据客户需求
交货方式
电子邮件或快递
资质
齐全
服务优势
一对一制作,多对一审核
标书页数
200-500页,根据客户需求
标书大小
A4大小
标书分类
采购类,工程类,采购类
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以及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2)对于宙杏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需求和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3)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4)参与确定需求和编制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六、相关审核、核准、备案程序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的,人应当在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人需要的产品在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活动。
(3)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将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4)人应当根据集中目录、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财政部门备案。
七、委托代理机构
(1)人纳入集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机构。集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机构,或者集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
(2)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3)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事宜,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八、编制文件
(1)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需求和实施计划编制。人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文件
(2)编制文件注意事项
1、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条件合法,
2、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内容完整准确:
3、对进口产品的,不能限制国货;
4、合理设定评分因素和权重;
5、科学制定评分细则。
6、评分标准要体现国家政策
7、合同主要条款合法明确
8、供应商权利救济指引清晰:
9、文件语言表述准确、严谨等等
九、邀请供应商
(1)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等信息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2)预算单位信息应在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网省级分网发布。除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信息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3)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的,也可由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项目活动。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4)采取邀请招标的,由人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5)只能从供应商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人、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十、发出文件
(1)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文件,
(2)以纸质形式提供的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金额作为确定文件售价的依据
(3)实现电子化的,人、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的,鼓励人、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文件,
十一、组织开标、评审
(1)人、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结果确定前,人、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人、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人或者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4)开标由人或者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十二、确认结果
(1)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人。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十三、签订合同
(1)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文件确定的台同文本以及标的、规格型号、金额、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合同。
(2)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十四、合同公告与备案
(1)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项目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五、履约验收
(1)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2)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及时协助人对项目进行验收。
(3)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4)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十六、支付资金
(1)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人应兰自收到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3)涉及中小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十七、文件归档、保存
(1)人、代理机构对项目每项活动的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2)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文件包括活动记录、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十八、答复询问和质疑
(1)供应商对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人提出询问,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人提出。
(4)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5)人委托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代理机构应当在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行合同。
投标人如何应对招标文件常见的废标现象
一、学习“红头文件”,了解当地惯例
近几年来,明目张胆的地区封锁已经不多见了,但是由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红头文件”等所开成的潜在的无形障碍依然存在。如:投标报价要求,各种费用的取费标准,哪些费用不可以优惠,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标识、递交等。投棕漠土人一方面要认真学习研究这些文件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当地的习惯做法,或者直接向当地的招标投标行下和监督部门咨询:另一方面还要注意这些规定的变动更新,对于那些不是经常参加投标或者来自外地的投标人而言这一点特别重要。此外,还要认真吸取其他投标人的经验教训,有的投标人对别人的失误经常津津乐道,但是自己出不能保证不出现同样的失误。
二、熟悉招标文件,有问必提
由于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少要有20天时间,很多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后认为离开标时间尚早而将其置之一边,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不要以为20天的时间很长,对大多数工程项目投标而言,要完成一份完整合格的投标文件,20天的时间并不宽松。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必须在递交投棕漠土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交进行,而且招标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拿到招标文件后2
检查,应特别留意有没有漏掉签字盖章的地方。
招投标小知识丨工程招投标中频发的10类热点问题及应对
工程建设项目“未核先招”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Q:审计机关在公布的审计报告中,经常提及有的项目“未核先招”,也就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本项目应当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之前先行进行招标,这种做法会导致什么后果?
A:《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招标人应当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再招标,但目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对“未核先招”规定法律责任、设定。需要指出的是,办理核准手续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开展招标活动的条件,“未核先招”在性质上仍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招标人不仅会面临审计风险,还可能因工程未能核准或核准内容与招标内容有差异,导致无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法律风险。
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法》?
Q:工程项目,包含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依据《招标投标法》还是《法》进行?
A:《法》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于工程项目。《法》第四条规定:“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款规定:“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的,适用法及本条例”。由此可以推导出: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法》《法实施条例》《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项目(也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的,自应适用《法》。 综上所述,工程招标在招标投标环节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包括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程序、合同签署、异议和投诉等内容,但在其他环节(如预算的编制、模式选择、资金的支付等),仍适用《法》。工程依法不是必须招标而是采用其他方式的,也仍应适用《法》。另外,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不管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采用非招标方式,都应当执行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如何理解?
Q:《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如何理解?是否指国有企业依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形?例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60%,外资企业出资40%,虽然该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该项目仍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A:《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到本题所举的例子,该项目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合同估算价”?
Q:《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提到“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如何理解?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举个例子,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此时这个150万元是否就应理解为合同估算价?换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若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元,那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
A:《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在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赠款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Q:有校友向某高校捐赠360万元。该校拟将这笔资金用于一工程建设项目。请问该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A:该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该捐赠资金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该规定第五条同时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依据上述规定,该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哪种情形符合“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条件可以不招标?
Q:甲、乙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有可以承接甲公司的工程施工项目,能否认定符合“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条件而直接发包给乙公司?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在强制招标项目范围之内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之一是“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适用该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人”自身具有承担该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能够建设该工程、生产该货物或提供该服务,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但如果是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具有承担该项目的资格和能力,则视同为“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本项目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依据《公》单独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甲公司如有合格的,可以视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该公司可以自行实施,但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乙公司实施。某些地方规定了招标人的控股公司有的可以直接发包,可以按照此规定执行。如《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
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合同额310万元的施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Q: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根据该规定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该规定第二条,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该规定第五条,依据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A: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因此,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在400万元以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元的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
Q: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元的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
A: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据此,本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Q:《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此应如何理解?
A: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对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附属小型工程”的理解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①该小型工程必须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其与主体工程之间不具有独立性。②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如果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就不能适用不进行招标的规定。③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原设计内容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后由于设计变更才追加的工程。因此,当某项小型工程已包括在原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范围内,只是主体工程招标完成后,在施工过程中又追加的,为项目主体提供辅助或配套服务的相关小型工程,即为该条款所指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至于“附属小型工程”的规模,目前没有确切的量化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来核定。本项目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如具有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就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给原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如何理解?
Q:《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其中第四项条件是“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那么该条款“设计图纸”是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款规定?
A: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因此,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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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标书代写和制作公司时,客户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专业素质: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拥有一支专业团队,掌握标书代写和制作的核心技术,保证了高质量的标书成果。经验丰富:我们在标书代写和制作领域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快速准确地理解和满足客户的需求。便捷:我们提供在线一对一咨询服务,灵活调整工作方式,与客户保持紧密合作,程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保密安全:我们注重客户信息的保密,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确保客户的商业不会泄露。由于标书制作涉及到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我们建议客户选择专业的河南标书代写和制作公司,如集标宝标书代写公司,可以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满意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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