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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本地电力项目投标文件代写代做制作

河南濮阳本地电力项目投标文件代写代做制作
关键承诺,承诺绝不废标,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大纲要求,废标全额退款。


招投标知识|关于投标保证金,这五大误区需避免!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然而有些朋友对投标保证金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下面本文将对常见的几个误区进行介绍,一起来看看!

投标保证金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只有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时,才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
造成这种认识误区是对《办法》的片面理解。当招标单位在询价与竞争性谈判方式时,投标人都要在集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按照招标办法进行竞标,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性质是一致的,有必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参与市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只要供应商参加有竞争性的就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误区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交纳
实践中,各地方集中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各有不同。少数集中机构规定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自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规定看似符合《办法》的规定,其实有诸多弊端。

不利监管
不利于招标单位与监督部门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一,投标人负担的风险、承诺的可信度、担保的额度都不同,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受到质疑。

影响效果
招标单位不规定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人对标书项目规模、技术要求、预算多少的理解会出现偏差,难以保证质量,影响效果。

不利保密
投标人自行决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利于其投标金额的保密。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


误区三: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不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1%收取。
应该说按照概算金额1%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情合理的,既能让投标人有能力承担这笔投标保证金,又可以起到保证招标顺利进行的效果。但有的招标项目采用此办法不一定行得通。

概算不确定
关于定点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市场影响,项目本身的概算金额既不确定,也不可预计,投标保证金没有办法按项目概算金额比例来确定。

难保约束
有的特殊项目,按照金额的1%收取难以起到约束投标人的作用,如一些计算机软件工程类等特殊设备的及安装,适当高的投标保证金起到“门槛”效用,防止“鱼目混珠”。

费时费力
有的询价次数过多、项目金额过小、分包过细、每次都要严格按《办法》执行费时、费力、费钱,可以尝试在同城范围内针对经常性的询价按季、年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服务费的收取结合起来,多退少补,定时结算。
招标单位应灵活掌握《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在按照《办法》执行的大前提下,应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误区四: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泄露招标标底。
当然,对法律规定熟悉的投标人通过招标单位确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多少,可以计算出招标项目概算金额,但这绝不能成为泄露标底的理由和托辞,相反,项目预算的公布可以对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

预算不等于标底
预算不是标底,预算是在单位报送申请时编报的,标底则是招标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确定的,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数量上也不同;而且有预算不一定有标底,预算是单位定期按项编报的,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情况制定,没有强制要求。

利于标书响应
预算可以公开,也应该公开,投标人可以依据对预算的理解,更好地响应标书,招标人当然可以在更多的合格投标人范围内好中选好。而招标标底则必须严格保密。招标单位应该在标书中明确预算金额。



误区五: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规定时间前到达招标单位账户。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到达的账户。现实情况是矛盾的。首先集中机构的资金多列入财政或预算外管理,财政部门出于对资金管理的考虑,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往来款项交入财政专户管理;其次招标多为现场定标,现场不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可以当场退还;再次由于不能及时退还,账户中积压过多的往来资金,给集中机构财务管理带来不便;最后由于财政部门在资金支付时要有相关的手续,在未中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现场退还几乎不可能,按照《办法》规定5个工作日内退还也有一定的难度。
集中机构在按《办法》具体执行时,理应考虑到投标人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退还,应不要求投标保证金进入的账户,只要到达招标单位即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后立即转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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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阶段产检的行业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不够重视发包方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对发包方、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不充分。如发包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损害公共利益。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盲目追求扩大业务量,不顾发包方的违规操作,按照发包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律风险。
2.串标、围标。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都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低价中标带来的风险,承包方必将面临资金缺口问题,进而导致材料款、人工费无法支付;第二,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未能规范管理签证、变更、设计等资料,则势必会影响后期的结算;第三,若是投资项目,势必要经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重重审查,一旦不符合投资规定,结算之路必定漫长而不平坦。
4.项目前期设计不到位、签证频繁变更。对设计进行大的变更势必会导致大量签证的产生,导致预算的确定性大大减弱,大幅增加了工程成本,对承包方极其不利。
三、中标后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问题。发包方在拟定合同条件时,往往过多地将风险偏重于承包方一侧,对合同某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故意约定不清,对工期、质量违约赔偿和罚款的上限不子以明确界定等,
2.黑白合同问题。发包方为节省开支,降低工程项目成本,在承包方中标后,在白合同的基础上,往往要求承包方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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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你不知道的废标情况
一、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人投标时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但是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却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很多情况下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但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不是很熟悉了解,往往局限于纸上谈兵,通常一味地套用现成的招标文件范本,却忽视了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与招标项目不相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不明确,应该规定的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去琢磨,去猜测,结果导致废标。如,有一份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没有填写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费用中或者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工作”,而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人又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缺项漏项”,结果有的投标人就是因为马虎大意漏报了一项只有几十元造价的清单项目而被判为废标。
二、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严
有些招标人为了防止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的、详尽的废标条款,有的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竞有数十项之多,废标条款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苛刻,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本来应该按照细微偏差处理的投标偏差也规定为废标条款,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也按废标处理,结果有一投标人由于疏忽大意在一份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函中忘记盖章而被判为废标。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若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则应按废标处理。但是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哪些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有一招标人竟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要求都是实质性要求”。结果导致招标文件中到处都是“高压线”,投标人稍不注意就“牺牲”了。
三、投标水平参差不齐
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从形式上看是企业投标(因为只有企业才有相应的),但实际上很多都是分公司、项目经理在投标,由于这些分公司、项目经理在经营管理、经济核算方面都是相互独立的,投标信息和资源在一个企业内部委难共享,造成投标水平参差不齐。所以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企业在此次投标中被判为废标,在不久之后的投标中,该企业又几乎以完全相同的原因又被判为废标,令人哭笑不得,其中真正的原因是两次投标是由同一企业中完全不同的两套班子操作。
还有,就是投标活动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比较复杂,很多企业都是由不同的人员和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完成的。如有的企业中由经营部门负责与招标人联系沟通,参加答疑,由造价部门负责编制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等。由于缺乏必要的统筹、协调和衔接,这样由多个部门分工合作完成的投标文件就很难开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内容不能前后呼应,也极易造成废标。而且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如果缺乏必有的奖惩激励制度,每个参与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心不一致,行动上各自为政,中标与否与已无关,编制投标文件时草草了事,缺乏沟通,这种消极应对的状态更容易导致废标。
四、各地招标投标规则存在差异
尽管各地执行的招标投标法规基本上是统一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各地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印发了大量的“红头文件”,实际上已经规定了当地具体的招投标规则,形成了当地特有的招投标“惯例”。如有的地方文件规定,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亲自到会,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有一外地企业由于不清楚当地的这一“行规”,只是投标的授权委托人参加了开标会,而项目经理远在外地未能参加,结果其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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