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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本地桥梁项目 标书代写代做制作 随时沟通、满足需求
发布时间: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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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限价、投标限价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限价或者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投标限价。”此条,首先明确规定了“不能规定投标限价”,那么势必对于如何处理超低价投标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判定超低价投标是否为低于成本竞争,是否在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判,以及是否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报价组成明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这都是针对新的规定,招标从业人员需要在项目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时进行考虑的。其次,小编认为这里简单的规定“不得规定投标限价”有所不妥,没有考虑到实际招标工作中的特殊项目。比如厂房、旧有设备拆除的招标项目,此类项目是由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但是所报价格是投标人将来中标后为了承揽此项目而需要交纳给招标人的数额,对于招标人来说,应该是越多越好,所以此类招标,一般会规定投标限价,而非投标限价,才具有实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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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制,使标书更加美观、具有吸引力。
在服务内容方面,我们致力于提供标书代写服务。我们的写作团队由一群有着深厚学术背景和广泛行业经验的专家组成,他们具备良好的文笔和逻辑思维能力,能够为客户撰写出准确、具有说服力的标书文本。通过精心选择恰当的词汇和句型,我们能够提升标书的获胜概率,使客户在竞争激烈的招投标中脱颖而出。而在服务范围方面,我们提供标书制作服务。我们拥有先进的印设备和专业的制作团队,能够为客户制作出美观、高质量的标书样本。我们注重细节,从纸张选择到样式设计,精心考虑每个环节,力求将客户提供的信息以更佳形式呈现出来。我们相信,一个精标书不仅能够为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也能够向招标评审委员会传达出标书内容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招投标知识|关于投标保证金,这五大误区需避免!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然而有些朋友对投标保证金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下面本文将对常见的几个误区进行介绍,一起来看看!

投标保证金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只有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时,才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
造成这种认识误区是对《办法》的片面理解。当招标单位在询价与竞争性谈判方式时,投标人都要在集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按照招标办法进行竞标,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性质是一致的,有必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参与市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只要供应商参加有竞争性的就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误区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交纳
实践中,各地方集中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各有不同。少数集中机构规定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自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规定看似符合《办法》的规定,其实有诸多弊端。

不利监管
不利于招标单位与监督部门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一,投标人负担的风险、承诺的可信度、担保的额度都不同,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受到质疑。

影响效果
招标单位不规定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人对标书项目规模、技术要求、预算多少的理解会出现偏差,难以保证质量,影响效果。

不利保密
投标人自行决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利于其投标金额的保密。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


误区三: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不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1%收取。
应该说按照概算金额1%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情合理的,既能让投标人有能力承担这笔投标保证金,又可以起到保证招标顺利进行的效果。但有的招标项目采用此办法不一定行得通。

概算不确定
关于定点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市场影响,项目本身的概算金额既不确定,也不可预计,投标保证金没有办法按项目概算金额比例来确定。

难保约束
有的特殊项目,按照金额的1%收取难以起到约束投标人的作用,如一些计算机软件工程类等特殊设备的及安装,适当高的投标保证金起到“门槛”效用,防止“鱼目混珠”。

费时费力
有的询价次数过多、项目金额过小、分包过细、每次都要严格按《办法》执行费时、费力、费钱,可以尝试在同城范围内针对经常性的询价按季、年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服务费的收取结合起来,多退少补,定时结算。
招标单位应灵活掌握《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在按照《办法》执行的大前提下,应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误区四: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泄露招标标底。
当然,对法律规定熟悉的投标人通过招标单位确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多少,可以计算出招标项目概算金额,但这绝不能成为泄露标底的理由和托辞,相反,项目预算的公布可以对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

预算不等于标底
预算不是标底,预算是在单位报送申请时编报的,标底则是招标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确定的,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数量上也不同;而且有预算不一定有标底,预算是单位定期按项编报的,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情况制定,没有强制要求。

利于标书响应
预算可以公开,也应该公开,投标人可以依据对预算的理解,更好地响应标书,招标人当然可以在更多的合格投标人范围内好中选好。而招标标底则必须严格保密。招标单位应该在标书中明确预算金额。



误区五: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规定时间前到达招标单位账户。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到达的账户。现实情况是矛盾的。首先集中机构的资金多列入财政或预算外管理,财政部门出于对资金管理的考虑,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往来款项交入财政专户管理;其次招标多为现场定标,现场不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可以当场退还;再次由于不能及时退还,账户中积压过多的往来资金,给集中机构财务管理带来不便;最后由于财政部门在资金支付时要有相关的手续,在未中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现场退还几乎不可能,按照《办法》规定5个工作日内退还也有一定的难度。
集中机构在按《办法》具体执行时,理应考虑到投标人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退还,应不要求投标保证金进入的账户,只要到达招标单位即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后立即转入财政专户。


竞争性谈判VS竞争性磋商一招认清
一、竞争性谈判
是指人或者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风险。
二、竞争性磋商
是指人、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三、两者的基本区别
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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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易混淆价格术语陷阱解析
一、清单报价与定额报价
1.清单报价:是指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方对每个清单项目进行独立的报价。这种报价方式的优势在于,投标方不需要对每个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只需要根据清单项目的要求进行报价。
2.定额报价:是指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定额标准和要求,投标方对每个定额项目进行报价。定额报价需要对每个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因此需要投标方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和计算能力。
二、预算价、拦标价、标底价
1.预算价:是投标人为完成合同任务所需支付的预期成本。要与投标价区分开,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合同价格,包括了投标方完成该工程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以及期望获得的利润。
2.拦标价: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限价,投标方的报价不能高于拦标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拦标价的制定通常是为了控制投标方的报价不超过一定的范围,以保证招标方的利益。
3.标底价: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方案等,进行科学预测的预期价格
三、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
1.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中明确每个项目的总价,投标方在报价时需要对每个项目的总价进行确定,并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的总价是不变的。这种合同类型适用于工程量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项目。
2.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明确每个项目的单价,投标方在报价时只需要对每个项目的单价进行确定,项目的总价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的。这种合同类型适用于工程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
四、固定价格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
1.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中明确每个项目的固定价格,:投标方在报价时需要对每个项目的价格进行确定,并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的价格是不变的。这种合同类型适用于市场价格稳定、工程量较小的项目。
2.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中明确每个项目的可调价格范围,投标方在报价时需要对每个项目的可调价格范围进行确定,并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的价格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进行调整。这种合同类型适用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工程量较大的项目。
五、其他易导致报价不准的“价格”术语
1.价格折扣与价格优惠
价格折扣通常是在投标报价中直接体现的,是投标报价的一部分。主要是为了让投标人以更低的价格参与竞争,从而降低招标人的成本。而价格优惠则是在中标后通过合同条款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是中标后的一种额外优惠。目的是为了在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更多的经济利益,以鼓励投标人以更低的价格中标。
2.暂估价与暂列金额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且应当计入工程总价的费用。而暂列金额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但可能不发生或发生金额不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员在报价时,容易将暂估价与暂列金额混淆,导致报价不准确。
3.综合单价与单项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在清单计价中,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综合费用。而单项综合单价则是针对清单中的每一个子项单独计算的费用。投标人员在报价时,容易将这两种价格术语混淆,导致报价不准确。
4.样品价格与产品价格
在某些情况下,投标人员可能需要提供样品以供评审。如果投标人员没有仔细确认样品价格和产品价格,可能会导致报价错误,出现价格过低或过高
5.含税与不含税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税收政策可能不同,且政策对报价的影响程度会很高。如果投标人员没有仔细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导致报价错误。

3天内提出所有疑问和问题,对超出此期限的问题招标人一般不作回答,否则就必须推迟开标时间。所以投标在拿到招标文件有问题后必须抓紧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对其中自相矛盾或模棱两可,以及在编制投标人提出,不能等待观望或寄希望于其他投标人会提出所有的问题,否则,在临近开标时再来提出和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有的编标人员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一碰到问题就束手无策,问招标人也不可能得到明确答复,就只好自己把握,自作主张,跟着感觉走,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三、建立奖惩制度,多人审核、把关
编制投标文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几个专业人员的合作才能完成任务,但是分工合作的工作方式也会带来很大的问题,大家都负责其实大家都不负责,特别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所以在分工的基础上必须有综合、统一,一份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必须有人统稿,有人审核有关,将其中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内容重复、错误、张冠李戴的部分筛选出来。比如,投标文件中的“标准”“规范”、招标人价格的“材料设备购置、费”、“预留金”等都必须保证准确无误。还可以从评委评标的角度来审查投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看其中还有没有问题,还有没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存在。
此外,还要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每次投标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既要“行赏”,又要对那些不负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
四、认真对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是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若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为准。由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一般都是条文式的,内容不连续,上下文不连贯,阅读起来比较费劲,很多投标人对它不是十分重视。比如对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修改,或者增视。需要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工程量清单自行更正过来,否则就很容易造成废标。比较好的做法就是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在招标文件中将有关的修改窗帘以醒目的方式逐条标出,防止编标人员疏忽大意,顾此失彼。
另外还要注意,有的编标人员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会电话咨询招标人,并按照其签复进行编标,其实这种做法是一分危险的,因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以书面方式为准,口头答复无效,一旦由于招标人的口头签复而造成投标人废标,则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只好自作白受。
五、重视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银行汇或现金支。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不得有任何瑕疵。但是投标人的财务人员或银行在填写支、汇时经常出错,如漏写收款人名称、不写金额、填错出日期、印鉴不清或不齐等,由于这些低级错误而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效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投标人的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据法》不能因为通常这么做没有什么问题就想当然了。如按照习惯做法,转帐支在开出时经常是不写收款人名称、金额等内容的,而是由收款人填写,但是严格按照《据法》,缺少这些要素的支则无效支,以这样的支作为投标保证金铁应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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