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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关于投标保证金,这五大误区需避免!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然而有些朋友对投标保证金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下面本文将对常见的几个误区进行介绍,一起来看看!
投标保证金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只有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时,才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
造成这种认识误区是对《办法》的片面理解。当招标单位在询价与竞争性谈判方式时,投标人都要在集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按照招标办法进行竞标,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性质是一致的,有必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参与市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只要供应商参加有竞争性的就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误区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交纳
实践中,各地方集中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各有不同。少数集中机构规定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自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规定看似符合《办法》的规定,其实有诸多弊端。
不利监管
不利于招标单位与监督部门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一,投标人负担的风险、承诺的可信度、担保的额度都不同,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受到质疑。
影响效果
招标单位不规定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人对标书项目规模、技术要求、预算多少的理解会出现偏差,难以保证质量,影响效果。
不利保密
投标人自行决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利于其投标金额的保密。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
误区三: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不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1%收取。
应该说按照概算金额1%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情合理的,既能让投标人有能力承担这笔投标保证金,又可以起到保证招标顺利进行的效果。但有的招标项目采用此办法不一定行得通。
概算不确定
关于定点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市场影响,项目本身的概算金额既不确定,也不可预计,投标保证金没有办法按项目概算金额比例来确定。
难保约束
有的特殊项目,按照金额的1%收取难以起到约束投标人的作用,如一些计算机软件工程类等特殊设备的及安装,适当高的投标保证金起到“门槛”效用,防止“鱼目混珠”。
费时费力
有的询价次数过多、项目金额过小、分细、每次都要严格按《办法》执行费时、费力、费钱,可以尝试在同城范围内针对经常性的询价按季、年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服务费的收取结合起来,多退少补,定时结算。
招标单位应灵活掌握《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在按照《办法》执行的大前提下,应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误区四: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泄露招标标底。
当然,对法律规定熟悉的投标人通过招标单位确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多少,可以计算出招标项目概算金额,但这绝不能成为泄露标底的理由和托辞,相反,项目预算的公布可以对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
预算不等于标底
预算不是标底,预算是在单位报送申请时编报的,标底则是招标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确定的,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数量上也不同;而且有预算不一定有标底,预算是单位定期按项编报的,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情况制定,没有强制要求。
利于标书响应
预算可以公开,也应该公开,投标人可以依据对预算的理解,更好地响应标书,招标人当然可以在更多的合格投标人范围内好中选好。而招标标底则必须严格保密。招标单位应该在标书中明确预算金额。
误区五: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规定时间前到达招标单位账户。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到达的账户。现实情况是矛盾的。首先集中机构的资金多列入财政或预算外管理,财政部门出于对资金管理的考虑,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往来款项交入财政专户管理;其次招标多为现场定标,现场不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可以当场退还;再次由于不能及时退还,账户中积压过多的往来资金,给集中机构财务管理带来不便;Zui后由于财政部门在资金支付时要有相关的手续,在未中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现场退还几乎不可能,按照《办法》规定5个工作日内退还也有一定的难度。
集中机构在按《办法》具体执行时,理应考虑到投标人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退还,应不要求投标保证金进入的账户,只要到达招标单位即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后立即转入财政专户。
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以及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2)对于宙杏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需求和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3)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4)参与确定需求和编制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六、相关审核、核准、备案程序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的,人应当在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人需要的产品在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活动。
(3)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将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4)人应当根据集中目录、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财政部门备案。
七、委托代理机构
(1)人纳入集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机构。集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机构,或者集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
(2)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3)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事宜,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八、编制文件
(1)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需求和实施计划编制。人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文件
(2)编制文件注意事项
1、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条件合法,
2、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内容完整准确:
3、对进口产品的,不能限制国货;
4、合理设定评分因素和权重;
5、科学制定评分细则。
6、评分标准要体现国家政策
7、合同主要条款合法明确
8、供应商权利救济指引清晰:
9、文件语言表述准确、严谨等等
九、邀请供应商
(1)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等信息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2)预算单位信息应在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网省级分网发布。除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信息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3)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的,也可由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项目活动。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4)采取邀请招标的,由人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5)只能从供应商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人、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十、发出文件
(1)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文件,
(2)以纸质形式提供的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金额作为确定文件售价的依据
(3)实现电子化的,人、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的,鼓励人、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文件,
十一、组织开标、评审
(1)人、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结果确定前,人、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人、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人或者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4)开标由人或者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十二、确认结果
(1)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人。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十三、签订合同
(1)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文件确定的台同文本以及标的、规格型号、金额、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合同。
(2)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十四、合同公告与备案
(1)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项目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五、履约验收
(1)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2)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及时协助人对项目进行验收。
(3)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4)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十六、支付资金
(1)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人应兰自收到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3)涉及中小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Zui长不得超过60日。
十七、文件归档、保存
(1)人、代理机构对项目每项活动的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2)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文件包括活动记录、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十八、答复询问和质疑
(1)供应商对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人提出询问,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人提出。
(4)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5)人委托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代理机构应当在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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