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服务内容主要是标书代写,所谓标书代写,就是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要求,以客户的身份撰写整个标书内容。我们的团队成员都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熟悉各类标书的写作风格和表达要求。通过与客户充分沟通,我们能够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并以客户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表达。作为一个郑州标书制作公司,我们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标书的制作和设计。我们拥有专业的设计师团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标书的排版、美化和设计,使标书在视觉上更有吸引力和说服力。我们还提供标书的印和装订服务,确保每一份标书都能体现客户的专业形象和实力。
我们的服务范围涵盖了标书制作。标书的制作不仅仅是书写内容,还需要精细的设计和排版。我们拥有专业的设计师团队,能够为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标书设计制作服务。无论是封面设计、页眉页脚设置还是插图和表格的制作,我们都能够根据您的需求进行准确的定制,让您的标书更加美观、具有吸引力。
标书中的几个常见的废标的情况
一、常见的错误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的报名时间与递交时间混淆。
2.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超过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的递交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
4.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担保函未在开标前送达,且复印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装入投标文件内。
5.投标文件装错信封,包装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封。
6.招标人有时会要求投标人(申请人)将一些重要证明文件装入标书中,而投标人并未装入。(如: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的复印件等)
二、投标书附录容易出现的问题
1.投标文件中投标书附录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名、盖章。
2.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名称写错、或颠倒。
3.投标文件中所投标段号写错或未填。
4.投标书的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或大写错误。
5.投标文件的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不一致。
6.投标文件的工期编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7.投标担保金额小于招标文件投标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9.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0.投标书附录中其他数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如:履约保证金比例、质量保修期限、保留金比例、计量支付比例和时限等。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容易出现的问题
1.投标文件授权书格式或内容与招标文件不符合。
2.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
3.授权人或被授权人未签字,
4.授权书的签署时间在其公证书出具时间之后。
5.投标文件中缺少招标文件给定的表格格式并且有编号的表格缺少。
6.投标文件附表格式与招标文件相比有实质性改变。
7.投标文件附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或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文件问题
1.投标文件(资审)中所放置的投标人、分包人达不到要求。
2.投标人所列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文件(资审申请文件)中所放置的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经验达不到招标文件(资审文件)要求,尤其是备选人员。、
招投标小知识:做投标文件前先弄清这几点
01“日”是指工作日还是日历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投标工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段,均描述为“不得少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发改委30号令”)第十五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27号,以下简称“发改委27号令”)第十四条均有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由于《条例》并没有对于文件中所称“日”进行明确的定义,是为“工作日”还是“日历日”。但是“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仍为具有效力的文件,所以在处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问题上,小编建议遵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这样均符合新旧规定。以免在项目后期实施执行过程中,因为此类问题被相关利益方以不同的法规要求作为程序瑕疵点进行攻击。
02
资格预审由谁审查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而“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均未做出这样的要求,“发改委27号令”第十九条有这样的描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改委30号令”也在第十八条有类似的规定。也即按照“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来进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这也是《条例》中新的规定。这就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方案策划时就必须考虑到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相对资格预审而言,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现在仍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03
递补中标候选人的新情景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和“发改委27号令”第四十八条、“发改委30号令”第五十八条类似条款对比,增加了“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情况,这是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过评标结束,公示期间受到相关方的投诉,查实证明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但是按照原来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可以以此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情形,处理相关问题缺乏法规支撑。《条例》对这种情形的补充列出便于处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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