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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本地餐饮 投标书代写代做 可加急制作
发布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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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制作容易犯错误全解析
一、封面
1、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一致,文字打印是否有错字。
2、封面标段、里程是否与所投标段、里程一致。
3、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照规定签字或盖章,是否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名称是否与资格审查时的单位名称相符。
4、投标日期是否正确。
二、目录
5、目录内容从顺序到文字表述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6、目录编号、页码、标题是否与内容编号、页码(内容首页)、标题一致。
三、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7、投标书格式、标段、里程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符,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8、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是否一致,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是否一致
9、投标书所示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投标书是否按已按要求盖公章。
11、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12、投标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与封面所示吻合
四、修改高价的声明书(或降价函)
13、修改报价的声明书是否内容与投标书相同。
14、降价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或单独递送.
五、授权书、银行保函、证明
15、授权书、银行保函、证明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
16、上述三项是否由法人正确签字或盖章。
17、委托代理人是否正确签字或盖章。
18、委托书日期是否正确。
19、委托权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单位公章加盖完善。
20、证明中数额是否符合业主明示要求,如业主无明示,是否符合标段总价的一定比例。
六、报价
21、报价编制说明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繁简得当。
22、报价表格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子目排序是否正确。
23、“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及其他报价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编制人、审核人、投标人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24、“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与“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综合报价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
26、“综合报价表”的单价与“单项概预算表”的指标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综合报价表”费用是否齐全,特别是来回改动时要特别注意。
27、“单项概预算表”与“补充单价分析表”、“运杂费单价分析表”的数字是否吻合,工程数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一致,是否有算术错误。
28、“补充单价分析表”、“运杂费单价分析表”是否有偏高、偏低现象,分析原因,所用工、料、机单价是否合理、准确,以免产生不平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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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知识】投标中常犯的标书错误!
1. 封面
1.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一致,文字打印是否有错字。
2.封面标段、里程是否与所投标段、里程一致。
3.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照规定签字或盖章,是否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名称是否与资格审查时的单位名称相符。
4.投标日期是否正确。
2. 目录
5. 目录内容从顺序到文字表述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6. 目录编号、页码、标题是否与内容编号、页码(内容首页)、标题一致。
3.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7. 投标书格式、标段、里程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符,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8. 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是否一致,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是否一致。
9. 投标书所示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 投标书是否按已按要求盖公章。
11.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12. 投标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与封面所示吻合。
4. 修改高价的声明书(或降价函)
13. 修改报价的声明书是否内容与投标书相同。
14. 降价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或单独递送。
5. 授权书、银行保函、证明
15. 授权书、银行保函、证明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
16. 上述三项是否由法人正确签字或盖章。
17. 委托代理人是否正确签字或盖章。
18. 委托书日期是否正确。
19. 委托权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单位公章加盖完善。
20.证明中数额是否符合业主明示要求,如业主无明示,是否符合标段总价的一定比例。
6. 报价
21. 报价编制说明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繁简得当。
22. 报价表格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子目排序是否正确。
23. “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及其他报价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编制人、审核人、投标人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与“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
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综合报价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
26. “综合报价表”的单价与“单项概预算表”的指标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综合报价表”费用是否齐全,特别是来回改动时要特别注意。
27. “单项概预算表”与“补充单价分析表”、“运杂费单价分析表”的数字是否吻合,工程数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一致,是否有算术错误。
28. “补充单价分析表”、“运杂费单价分析表”是否有偏高、偏低现象,分析原因,所用工、料、机单价是否合理、准确,以免产生不平衡报价。
29. “运杂费单价分析表”所用运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符合调查实际。
30. 配合辅助工程费是否与标段设计概算相接近,降造幅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与投标书其他内容的有关说明一致,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报价资料是否准确、齐全。
31. 定额套用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的施工方法一致,机具配置尽量与施工方案相吻合,避免工料机统计表与机具配置表出现较大差异。
32. 定额计量单位、数量与报价项目单位、数量是否相符合。
33. “工程量清单”表中工程项目所含内容与套用定额是否一致。
34. “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采用Excel表自动计算,数量乘单价是否等于合价(合价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合计项目反求单价,单价保留两位小数。
7. 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承诺
35. 投标书承诺与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吻合。
36. 承诺内容与投标书其他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37. 承诺是否涵盖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招标单位的意图。业主在招标文件中隐含的分包工程等要求,投标文件在实质上是否予以响应。
38. 招标文件要求逐条承诺的内容是否逐条承诺。
39. 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合同条款的确认和承诺,是否确认了全部内容和全部条款,不能只确认、承诺主要条款,用词要确切,不允许有保留或留有其他余地。
8. 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安排
40. 工程概况是否准确描述。
41. 计划开竣工日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工期安排与规定,分项工程的阶段工期、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工期提前要合理,要有相应措施,不能提前的决不提前,如铺架工程工期。
42. 工期的文字叙述、施工顺序安排与“形象进度图”、“横道图”、“网络图”是否一致,特别是铺架工程工期要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安排,以免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
43. 总体部署:施工队伍及主要负责人与资审方案是否一致,文字叙述与“平面图”、“组织机构框图”、“人员简历”及拟人职务等是否吻合。
44. 施工方案与施工方法、工艺是否匹配。
45. 施工方案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有关承诺是否一致。材料供应是否与甲方要求一致,是否统一代储代运,是否甲方供应或招标。临时通信方案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有要求架空线的,不能按无线报价)。施工队伍数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配置。
46. 工程进度计划:总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关键工程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7. 特殊工程项目是否有特殊安排:在冬季施工的项目措施要得当,影响质量的必须停工,膨胀土雨季要考虑停工,跨越季节性河流的桥涵基础雨季前要完成,工序、工期安排要合理。
48. “网络图”工序安排是否合理,关键线路是否正确。
49. “网络图”如需中断时,是否正确表示,各项目结束是否归到相应位置,虚作业是否合理。
50. “形象进度图”、“横道图”、“网络图“中工程项目是否齐全:路基、桥涵、轨道或路面、房屋、给排水及站场设备、大临等。
51. “平面图”是否按招标文件布置了队伍驻地、施工场地及大临设施等位置,驻地、施工场地及大临工程占地数量及工程数量是否与文字叙述相符。
52. 劳动力、材料计划及机械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表是否齐全。
53. 劳动力、材料是否按照招标要求编制了年、季、月计划。
54. 劳动力配置与劳动力曲线是否吻合,总工天数量与预算表中总工天数量差异要合理。
55. 标书中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描述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标书要求,采用的数据是否与设计一致。
56. 施工方法和工艺的描述是否符合现行设计规范和现行设计标准。
57. 是否有防汛措施(如果需要),措施是否有力、具体、可行。
58. 是否有治安、消防措施及农忙季节劳动力调节措施。
59. 主要工程材料数量与预算表工料机统计表数量是否吻合一致。
60. 机械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表中设备种类、型号与施工方法、工艺描述是否一致,数量是否满足工程实施需要。
61. 施工方法、工艺的文字描述及框图与施工方案是否一致,与重点工程施工组织安排的工艺描述是否一致;总进度图与重点工程进度图是否一致。
62. 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安排的叙述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叙述是否一致。
63. 投标文件的主要工程项目工艺框图是否齐全。
64.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与设计单位的建议方案是否一致,理由是否合理、充分。
65. 施工方案、方法是否考虑与相邻标段、前后工序的配合与衔接。
66. 临时工程布置是否合理,数量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及招标文件要求。临时占地位置及数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7. 过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与招标文件及设计意图是否相符。
9. 工程质量
68. 质量目标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是否一致。
69. 质量目标与质量保证措施“创全优目标管理图”叙述是否一致。
70. 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运用ISO9002质量管理模式,是否实行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制。
71. 技术保证措施是否完善,特殊工程项目如膨胀土、集中土石方、软土路基、大型立交、特大桥及长大隧道等是否单独有保证措施。
72. 是否有完善的冬、雨季施工保证措施及特殊地区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10. 安全保证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73. 安全目标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企业安全目标要求口径一致。
74. 确保既有铁路运营及施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投标书是否附有安全责任状。
75. 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
76. 安全保证技术措施是否完善,安全工作重点是否单独有保证措施。
77. 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环保法规,文明施工措施是否明确、完善。
11. 工期保证措施
78. 工期目标与进度计划叙述是否一致,与“形象进度图”、“横道图”、“网络图”是否吻合。
79. 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可行,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2. 控制(降低)造价措施
80. 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有此方面的措施(没有要求不提)。
81. 若有要求,措施要切实可行,具体可信(不作过头承诺、不吹牛)。
82. 遇到特殊有利条件时,要发挥优势,如队伍临近、就近制梁、利用原有大临等。
13. 施工组织组成主要人员简历证书
83. 组织机构框图与拟上的施工队伍是否一致。
84. 拟上施工队伍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及“平面图”叙述一致。
85. 主要技术及管理负责人简历、经历、年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标准,拟任职务与前述是否一致。
86. 主要负责人证件是否齐全。
87. 拟上施工队伍的类似工程业绩是否齐全,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8. 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历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出生年月日及授予职称时间相符,其及工作经历是否符合实际、可行、可信。
89. 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中各岗位专业人员是否完善,符合标书要求;所列人员及附后的简历、证书有无缺项,是否齐全。
14. 企业有关、社会信誉
90. 营业执照、证书、法人代表、安全资格、计量合格证是否齐全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91. 重合同守信用证书、AAA证书、ISO9000系列证书是否齐全。
92. 企业近年来从事过的类似工程主要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93. 在建工程及投标工程的数量与企业生产能力是否相符。
94. 财务状况表、近年财务决算表及审计报告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清晰。
95. 报送的优质工程证书是否与业绩相符,是否与投标书的工程对象相符,且有影响性。
15. 其他符合检查内容
96.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97. 投标文件是否有缺页、重页、装倒、涂改等错误。
98. 复印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如有改动或抽换页,其内容与上下页是否连续。
99. 工期、机构、设备配置等修改后,与其相关的内容是否修改换页。
100. 投标文件内前后引用的内容,其序号、标题是否相符。

101. 如有综合说明书,其内容与投标文件的叙述是否一致。
102. 招标文件要求逐条承诺的内容是否逐条承诺。
103. 按招标文件要求是否逐页小签,修改处是否由法人或代理人小签。
104. 投标文件的底稿是否齐备、完整,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建立电子文件。
105. 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格式密封包装、加盖正副本章、密封章。
106. 投标文件的纸张大小、页面设置、页边距、页眉、页脚、字体、字号、字型等是否按规定统一。
107. 页眉标识是否与本页内容相符。
108. 页面设置中“字符数/行数”是否使用了默认字符数。
109. 附图的图标、图幅、画面重心平衡,标题字选择得当,颜色搭配悦目,层次合理。
110. 一个工程项目同时投多个标段时,共用部分内容是否与所投标段相符。
111. 投标以英文标书为准时,加强中英文对照复核,尤其是对英文标书的重点章节的复核(如工期、质量、造价、承诺等)。
112. 各项图表是否图标齐全,设计、审核、审定人员是否签字。
113. 采用施工组织模块,或摘录其他标书的施工组织内容是否符合本次投标的工程对象。
114. 标书内容描述用语是否符合行业专业语言,打印是否有错别字。
115. 改制后,其相应机构组织名称是否作了相应的修改。


招投标小知识 | ​必须依法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法律法规的限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活动,而在范围外的项目是如何进行活动的呢?如果其他的活动没有组织办法的话依旧采用自愿招标活动,这两者会有什么区别吗?
两种项目的界定
0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组织或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需的设备、材料;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第三及第五条对具体的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发布生效的发改法规规定{2018}843号,明确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
为此,我们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一个解读,以利于更好的理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1、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无权制订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删除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2、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3、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4、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从原先的12大类压缩至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 5 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也做了较大缩减,大幅度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只看单项不看总额!
02


依法必须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原则就有例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存在即使必须招标又可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条件。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工程 、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做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03
自愿招标的项目
除上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依法无须招标的项目(属于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除外)。但是,招标投标活动因其“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能有效降低招标人的成本等优势,依法无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方,属于招标方的权利,也属于招标人的自由。但是,一旦选择采用招标的方式,就需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章,但仅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法律限制除外。
两种项目在招标程序上的不同规定总结
《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程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经过整理,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在招标程序上的不同规定总结如下:
一、在能否划分标段上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当然,如果划分标段后仍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则是可以的。
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也可以把一个项目划分成几个项目、标段等进行招标或不招标。
但是应该注意,无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都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在能否进行地域或行业限制上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人的地区或行业作出限制,也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
三、自行招标是否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审批核准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五、在是否使用标准招标文件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使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也可自行制定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六、在地区或行业的业绩能否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限定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八、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选择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在招标人自行选择的媒介发布。
九、在能否收取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相对而言,媒介发布自愿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可以收取费用。
十、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都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十一、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修改的后果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上述情况下,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可以继续招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十二、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到递交截止的时间上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不受以上时间限制,但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
十三、投标保证金的转出帐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不对投标保证金的转出账户做限制。
十四、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此情况下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不再招标。
十五、暂估价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可以不招标。
十六、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可由招标人自行负责;自愿招标项目评标应组建评标委员会,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来源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十七、评标结果的公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不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八、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的任意一名为中标人。
十九、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十、《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 12号令)的适用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12号令)只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十一、法律责任承担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均有11次单独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予以特别规定,主要是不招标、规避招标、透露信息、暂停投标、与投标人实质谈判、评标委员会收受好处、中标人不签订合同、违法发布招标等公告、骗取中标等进行规定。对于自愿招标项目的,则不适用。
关于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界定我们在招投标法中就可以查阅到,不再细说,文中重点在于在能否划分标段、能否加以低于限制条件、自行招标是否需要备案、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审批核准上等方面都有着很多的区别之处,我们进行不同类型的招投标活动时要多加注意,避免混淆出现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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